江蘇省連云港市“東城海岸”小區的業主去收房時,發現購房合同上寫著的小區“地下室停車場”變成高出地面十幾米的地上三層車庫,這完全是市人防辦違法行政造成的。
一、開發商不信守合同,變“地下室停車場”為地上車庫
1、違背合同約定
連云港市東城海岸小區中間不大的空地,按照規劃,這塊空地屬于綠化用地,當初業主們買房時開發商就是這樣承諾的。
購房合同明確約定:“小區中心花園地下室停車場”。但是現在開發商把購房合同上約定的地下室停車場建在這塊綠化用地之上,高出地面十幾米(小區全貌圖),開發商的行為,損人利己。
2、“地下”、“地上”只是一個稱呼而已
開發商、連云港市括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說,“地下”和“地上”只是一個稱呼而已,反正就是這個車庫,我們怎么建、建在哪,都是得到相關部門批準的。
3、車庫真的合法嗎
開發商振振有詞地說:這個車庫都是經有關部門審批和驗收的,是一個有合法手續齊全的三層地下車庫,沒有違約。要是有問題,也是相關部門的問題,業主應該找相關部門。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規范》中規定,“核6級”人防工程的人防頂板底層一般不能高出室外地面,當上部為磚混結構的樓宇時,才可高出≤1.0m。而該小區的“地下室停車場”壓根就沒建在地下,竟高出地面達十幾米,政府職能部門應該這個地下車庫是個不合格人防工程,因為它根本沒有按照審批要求建成“地下室三層”, 沒建在地下就更談不上防核武器抗力級別能達到六級、防化級別達到丙級。
二、開發商有恃無恐出售“人防工程”
現在開發商經人防辦驗收合格后,便有恃無恐地以8-12萬/車位的價格向業主出售,也嚴重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中明確解答:“依法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結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三、規劃部門和人防部門的態度
規劃部門:對此,規劃審批科有關工作人員解釋,他們是按照開發商的要求、依開發商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批的,只同意建地下車庫。現在這個樣子,估計是開發商在審批后又重新變更設計,圖紙和實際情況有出入。
人防辦的說法則是前言不搭后語,欲蓋彌彰:《審批書》上說:“防空地下室位于海棠北路西、棠梨路北,地下室三層”;后來給業主的《答復》中又說:“前置單位審批的地下車庫(人防)為地下室三層”,“人防工程位于小區中心,我辦核準人防工程具體位置在地下負三層”。人防辦核準的“地下負三層”的“地”在哪?“地下負三層”和“地”是什么關系?人防辦一直強詞奪理,又不能自圓其說,作出的解釋既和人防辦審批書批準的內容不一致,更和事實上的地上三層更是大相徑庭、相去甚遠。
有關審批資料顯示,規劃局審批許可的地下車庫,人防辦審核的是“核6級”、防化丙級、戰時二等人員掩蔽部,二個防護單元,四個抗暴單元的“地下室三層”人防工程。但是,造好的“地下室三層人防工程”竟高出路面十幾米,人防部門是怎么驗收把關的?前置單位批了,你人防部門就不管了?國家設你人防辦是干什么用的?
四、違法行政推斷
1、證據推理
①購房合同是寫著“地下室停車庫”——表現出了開發商歸初的想法和做法。
②車庫設計圖紙是“負三層”車庫兼人防——開發商已踐行建地下三層車庫的承諾。
③人防辦的審批文件也批準為“核6級地下三層防空地下室”——職能部門依法行事。
④但到驗收就變為地上三層車庫兼人防工程——違法行政從開發商下挖巖石開始。
2、分析
開發商花在人防辦官員身上的銀子,無論如何也要比在巖石上下挖三層少得多!這里有沒有潛規則?
連云港市人防辦官員口袋鼓了,開發商銀子省了,業主地盤沒了,人防工程被侵吞了,人民防空法被踐踏了!
五、人防辦不認錯業主難維權
開發商違約的行為被政府職能部門的行政亂作為“合法化”后,小區中間少的可憐的一點空地,被地面上的、經市人防辦驗收合格的“核6級”人防工程給占滿了,嚴重遮擋視線;小區內一條不足四米的狹窄的道路上又要行人,又要會車,可以預見到小區業主一入住,便會出現“路難行”的狀況。業主們怨聲載道。
現在,這個批建三層、驗收一層的“人防地下工程”怪胎,成了業主維權的第一道障礙,開發商拿著人防辦的批文和驗收報告振振有詞,說這就是三層地下車庫,人防辦都已經驗收合格了,要是錯也是人防錯,我們沒有錯,沒有違約。
這到底是不是“人防地下工程車庫”呢?只有人防辦有權力去鑒定。現在的問題是人防辦根本不承認錯誤,致使業主難以維權,業主的利益因為人防辦的違法行政受到嚴重侵害!
這樣的事誰會管?弱勢的業主該怎么辦?
購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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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庫設計圖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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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辦審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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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到地上的“地下室三層”車庫兼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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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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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規范》中規定,“核6級”人防工程的人防頂板底層一般不能高出室外地面,當上部為磚混結構的樓宇時,才可高出≤1.0m。
這個“人防地下工程”有多高?高出地面何止一米!
高聳的地下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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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防辦的《答復》的質疑
人防辦的答復也不得不承認那是座“人防地下工程”,而且還是“負三層”。但他們違背事實說話,拒不承認錯誤,這到底是為什么——
該項人防地下工程的《審查的批復》、《審核批準書》以及《關于東城海岸住宅小區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的批復》中都寫這樣的內容:“東城海岸防空地下室位于海棠北路西、棠梨路北;地下室三層。”批準為“核6級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為3190平米,2個防護單元,4個抗暴單元。”而《竣工驗收證明書》上卻變成“地下層數一層,人防層數一層”,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仍然為3190平米。
開發商依人防辦的批文建成地上三層,人防辦面對著那高出地面十幾米的三層地上車庫(《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規范》中規定,“核6級”防空地下室,其頂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0m),驗收結論是此項工程合格,個中原因開發商清楚,人防辦官員清楚,業主們也很清楚——因為小區是建在山坡上的,往地下挖三層的成本是可想而知的,而在地面之上建三層的成本還能花多少呢?那就想辦法建在地上吧。做人防辦官員的工作總比在石頭上往下挖三層樓高容易得多,反正業主是弱勢群體好對付,所以開發商便無視法律,不遵守合同約定,也就出現了市人防辦批建三層地下室、只去驗收一層的荒唐事!這是行政亂作為還是違法行政?
現在開發商經人防辦驗收合格后,便有恃無恐地以8-12萬/車位的價格向業主出售,也嚴重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開發商膽大妄為,那也是因為這個時候他們又可以不把人防辦批準的“人防地下工程”當作人防地下工程。
業主們便納悶:吸引業主買房時說是地下車庫——人防地下工程(請看合同照片),出賣人防地下工程的時候又說這不是地下工程,可以出賣。只所以這樣的原因,是不是還在市人防辦的審批和驗收的不一致上?開發商都說:人防辦都已經驗收合格了,要是錯也是人防錯。請問人防辦要不要負責?
人防辦不能正確對待業主的意見
1、東城海岸小區業主投訴后,人防辦百般狡辯抵賴,拒不認錯,對審批和驗收結論的不一致的原因不作解答,給業主的《答復》嚴重違反事實又不能自圓其說。
《關于東城海岸小區人防工程驗收問題的答復》中說:“人防工程位于小區中心綠地下①,側面及底面基本都是巖石②。工程③由市規劃局東區分局批準建設,共三層12.4米高,人防工程在底層,高度3.45米。”“人防工程西側上部建有退臺式建筑兩層④,約占人防工程頂部4/5,東側上部無地面建筑⑤。由于地形為北高南低,西高東低,小區道路地坪隨地形而設,形成人防工程北、西、南側基本都在地坪以下⑥”。人防辦的這個文件,正是他們違法行政的絕妙證據!(見后文“相關問題質疑”)
更為可笑的是《答復》還試圖從“工程技術規范”上找根據,人防辦認為:“地下室是指室內地平面低于室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凈高二分之一建筑物。地下室分為全埋式即地下室頂板底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半埋式即地下室頂板底面高于室外地平面的。”殊不知,這一解釋正說明市人防辦技術人員根本就不懂人防技術規范——《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規范》中規定,“核6級”防空地下室,其頂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0m。人防辦是不清楚“核6級”的防護等級要求,還是真的以為一般的地下室就具備“核6級”的標準,擬或他們真的把業主們都當作傻子,以為業主們不知道“核6級”的人防工程和一般地下室的區別?大家心里也都很清楚。
在給業主的《補充答復》中也只明確了市人防辦“核準建造的‘核6級’的人防工程具體位置在地下負三層”,但對“地下負三層”的解釋是:“我們批準和驗收的那就是地下負三層,這地下負三層是前置審批單位批準的”,潛臺詞就是“與我們無關”。而事實上,前置審批單位連云港市建設局在《東城海岸初步設計審查的批復》中第七條已明確:“人防:面積及具體措施等須經人防部門同意后進行施工圖設計。”再說,人防工程不是你人防辦負責嗎?
相關問題質疑:
①事實上人防辦所說的“綠地”只是開發商建在地上高達十幾米的高空花園,有照片為證。
②正是因為那所謂的“人防地下工程”的底部是巖石,才會有“批三建一驗收合格”這樣的違法行政事件的發生;這個“地下車庫地表化”人防工程的側面根本就不是巖石,只是一些砌磚后貼的貌似巖石的瓷磚。(請看照片)
③此處“工程”用詞含糊,但從語法意義上分析,此“工程”應該是承前稱的“人防工程”,即人防辦審批時的狀態——共三層,12.4米高。后邊指稱的“人防工程”是人防辦驗收時認定的一層部分。
④“人防工程西側上部建有退臺式建筑兩層”那是二層什么建筑?還不是開發商合同上承諾的、人防辦審批的三層“地下車庫”的上面二層?
⑤“東側上部無地面建筑”還屬于“人防地下工程”嗎?此處你搞得再好,但已高出地面3.45米了,還能符合“核6級”防護標準?此處已旦被摧毀,依西高東低的地勢,西邊的所謂“人防工程”還有何防護作用?④⑤二處正是開發商出賣車庫的借口——這車庫到底是地上還是地下?“地下”便屬人防工程不能賣,地上建筑便不歸人防辦管。
我們可不可以這樣理解:不歸你人防辦管,那就不是地下車庫。不是地下車庫,開發商就在違約!
⑥市人防辦依自己的需要強詞奪理,但只能是欲蓋彌彰。小區是環形道路,“人防工程西側上部建有退臺式建筑兩層,約占人防工程頂部4/5”,“人防工程北、西、南側”是怎么會“在地坪以下”的?如果“人防工程北、西、南側”真的“在地坪以下”了,這是不是就符合人防辦所解釋的“地下室”的概念了?我們可不可以把這個說法理解為:這個建筑就是“人防地下工程” ?然而,在那個高聳立于地面之上十幾米的建筑面前,這個說法顯得那樣低級、笨拙!(有照片為證)
人防辦給業主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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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云港市人防辦審查批準建造的“防空地下室”,使小區多了個高聳的碉堡,阻礙著人們的出行。
審批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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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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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算是史上最牛的“人防地下工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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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地下”最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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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落實后能達到戰時地下人防工程的要求”——措施落實后喜馬拉雅山都能變成地下人防工程的!那么高的東西在那里,它現在是地下的嗎?
關于東城海岸小區人防工程防護性能的鑒定意見
2009年4月2日由江蘇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組織解放軍理工大學工程兵工程學院王年橋教授、吳濤教授,以及南京軍區工程設計院吳祖良總工、華瑞平主任等四位專家,對連云港市東城海岸小區地下負三層人防工程防護性能進行鑒定。通過實地勘察工程實體情況,調閱工程相關設計文件資料(包括該項目平戰轉換預案),復核東南立面外墻防核6級、常6級抗暴承截力后,經專家慎重研究,一致形成以下鑒定意見:
1、該工程是否為地下人防工程
該工程平時為小型車停車庫,戰時轉換為人防二等人員掩沒部,按照《人防工程平戰轉換預案》附圖1/4及4/4所示,臨戰1:3側墻堆土,滿足人防工程進埋深的要求;并通過對各個口部防護、防化及早期核輻射等防護性能的審核,認為該項工程在轉換措施落實后能達到戰時地下人防工程的要求。
2、該項工程是否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GB50038-2005)》第3.2.15條的相關規定規范規定,當工程上方建筑為鋼筋混凝土結構時,人防工程不得高出自然地面。該條主要考慮當核爆沖擊波橫向作用于地面高層建筑時對人防工程的傾覆影響,但該人防工程上部建筑層數只有2層,防護等級較低,縣頂部側墻經過覆土等處理,不存在傾覆問題。
因此,該工程符合人防核6級、常6級的防護要求,符合作為二等人員掩蔽部丙級的防化要求,滿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GB50038-2005)》等相關技術規范。建議人防主管部門督促相關單位嚴格執行平戰轉換預案,確保戰時措施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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